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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
  索引号:生成日期: 2008-08-03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行政许可法》,《教师资格条件》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祥云县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的通知》(祥政发〔2004〕60号),具体涉及教育局(实施主体)的有下列8项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教育局机关内部股室职责,一至五项由教育局成职教办公室办理,第六项由教育局人事股办理,第七项由教育局教育股办理,第八项由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办理。


  一、权限内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民办教育办学实行分层次审批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审批权限
  1、学历教育的审批
  (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报教育部审批;
  (2)举办大专自学考试,中专学历教育报省教育厅审批;
  (3)举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报州教育局审批;
  (4)举办初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由县教育局审批,报州教育局备案。
  2、非学历教育的审批
  (1)举办高级中等以上的非学历教育报州教育局审批;
  (2)举办初级中等以下的非学历教育,由县教育局审批,报州教育局备案。
  (二)提交材料
  1、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
  2、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
  
  二、开办初级职业学校审批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云南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合格标准》。
  第二条 学校原则上按初级中学规格建制。
  第三条 学校独立设置、布局合理。
  第四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提高农村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学校设专职校长。专职校长热爱成人教育事业,熟悉教育管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掌握一至二门专业技术知识。
  第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主任由乡(镇)主要领导兼任。
  第七条 学校有一个以上专用教室,有办公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仪器室、资料档案室等。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八条 学校的教具、教学挂图、常用教学标本不少于50套(件),图书资料不少于500册。
  第九条 学校有校办产业,有稳定的经营收入。
  第十条 学校有生产实验实习基地,面积不少于5亩,实验实习基地建设规范化。
  第十一条 学校有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按2至3名配备,要求教师掌握2门以上农村适用技术。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行政、教学、总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有日常办学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常年办学,至少举办半年学制以上长班一个;年培训人数(20课时以上)不少于500人(次);开展扫盲后、小学后、初中后继续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展“绿色证书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或其它资格证书的培训,办学效益良好。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至少承担一个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辐射面达85%以上。培养出一批科技致富带头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为明显。
  第十六条 指导村和企业办学,培训村(厂)成人学校教师和技术骨干,使行政村办学面达到85%以上。
  第十七条 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教育局审批报地(州)级教育部门备案。
  
  三、城区幼儿园登记注册
  第一条  办学登记注册是教育局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设立幼儿园的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申请者所办幼儿园的法律地位或事实。
  第二条  城区幼儿园登记注册的办理程序为:举办者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文件,其中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房屋场地属租赁的,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并进行法律公证;
  第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幼儿园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拟聘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供上述第二条和第三条(三)、(四)、 (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六条  教育局经审核后对举办者进行答复,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予以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和登记注册,并将原因通知申请人。教育局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四、社会办学机构年检(初中及以下)
  年检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意见》(大教字〔2001〕第2号)。
  第一条  年审权限:县教育局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条  年审内容: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办教育办学各项政策情况,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学校安全情况。教育局可根据实际,在全面年检的基础上,确定每年不同的重点年审项目。
  第三条 年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办学单位上一年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年审程序:
  1、教育局向办学单位发出年审通知和年审表;
  2、学校按年审通知,进行自检自查,写出年审报告,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报教育局;
  3、教育局组织年审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实地采取听、看、查、议、访等方法,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年审结论,并向社会公告年审结果。
  
  五、乡镇幼儿园(班)设置、变更、停办审批
  (一)乡镇幼儿园(班)设置审批
  筹设设立民办幼儿园(含学前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大理州鼓励与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要求。
  第一条 申请筹设设立幼儿园(含学前班),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是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房屋场地属租赁的,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并进行法律公证。
  第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含学前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拟聘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条 筹设设立民办幼儿园(含学前班)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和布点规划,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必须将幼儿园(含学前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
  第六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学前班为5至6周岁)。
  第七条 幼儿园(含学前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小小班(2岁-3岁)15至20人,小班(3岁-4岁)20至25人,中班(4岁-5岁)30至35人,大班和学前班(5岁-6岁)35至40人,混合班不超过35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最多不超过规定班额的5名。
  第八条 申办民办幼儿园(含学前班)的程序为: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园址所在村委会加注申办意见→乡镇中心学校审核→县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条 对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含学前班)的,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乡镇幼儿园(班)变更、停办审批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停办程序:
  (一)民办幼儿园(班)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民办幼儿园(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民办幼儿园(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民办幼儿园(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排在校生。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班)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幼儿园(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幼儿园(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不能继续办学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条  对民办幼儿园(班)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民办幼儿园(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班)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幼儿园(班)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七条  终止的民办幼儿园(班),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六、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颁证
  第一条 认定颁证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云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的通知;
     (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等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程序:
     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须经户口所在地或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师范类毕业生交验毕业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县级医院体检合格。
  非师类毕业生须加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并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
  
  七、中小学生借读审批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常规管理规定》。《祥云县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制发)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条 范围界定:
     (一)外县籍学生要求在我县就读的学生为借读学生。
     (二)学生不在户口所在地的学校就读,到县内其它学校就读的学生也属借读学生。
     第三条 执行办法:
     (一)外县籍借读学生不列为学校学籍学生,办理过正式借读手续的学生,可在我县参加升学考试。需就读我县初中或高中的,须与学校取得联系,同意后报教育局备案,借读高中的学生会考、高考时按上级有关招生政策办理。借读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可以发给毕业证书。
  (二)本县籍借读的学生必须征得双方学校同意后,经教育局审批,方可进行借读。县内借读的学生,学籍仍在户口所在地的学校,毕业时必需回学籍学校报名考试。
  
  八、民办普通中小学面向全县招生审批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民办中小学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民办普通中小学面向全县招生的审批办法。
  第二条 民办中小学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依照本条例举办的以学历教育为目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民办教育普通中小学的招生应由举办者出具相关材料,并根据自身的实际办学条件和能力提出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经县教育局审核,并获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列入全县招生计划。
  第五条 民办教育需提前半年向教育局提交招生审批申请。
  第六条 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
  (二)学校规模;
  (三)师资状况;
  (四)拟招生人数;
  (五)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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